標題 【法令宣導】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依規定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吳美娟
日期起迄 2026-03-04 15:10~2026-12-31 15:10 更新時間: 2026-03-04 15:19:21
訊息內容

主旨: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依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市府115年2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0591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附件:

1.市府函

2.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