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1月16日府授社家防字第1130386230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31日衛部護字第1130037969A號函辦理。二、旨揭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法務部以113年12月31日衛部護字第1131461203號令及法令字第11304544040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施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