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即日起至114年3月5日(星期三)申請,請本校教職員工把握時間提出申請,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01 00:00~2025-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1 13:38:43
訊息內容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注意事項:

1. 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轉帳繳費者,應檢附證明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 在本校第一次申請、變更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基此,員工子女就讀夜間部者請加填【切結書】。

4.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6.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7. 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者請注意。
(1)因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00.公告子女教育補助收件.odt

01.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書.odt

02.子女教育補助-切結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