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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有關公務人員應填送「擬任(現職)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請相關機關協助宣導現職公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等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加強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本(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函、同年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函,及人事總處同年月19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621號函、同年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先後於本年2月11、21日函請國防部、教育部、銓敘部及人事總處等機關,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事項,並敘明宣導對象之範圍包含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等類別人員。銓敘部及人事總處爰各依其權管,分別來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配合辦理所屬人員填具具結書及宣導事宜。 三、請各機關依前開陸委會、銓敘部及人事總處來函,辦理下列事宜: (一)針對現職公務人員(含繼續僱用之雇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加強宣導並於2週內填具具結書。 (二)對於初任、擬任公務人員前及調任他機關時,應確實宣導並填具具結書。 (三)其他亦應宣導、具結之對象,尚包含: 1、各機關(構)、學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本府應含約用人員、業務助理、行政助理及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各類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等相關人員。 2、前款各機關(構)、學校之約用人員,如仍為在臺居留(包含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陸籍人士,因尚未在臺灣設籍定居,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適用對象,爰無須辦理具結。至已在臺設籍定居者,仍應納入宣導及具結範圍。 3、本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請各該主管機關轉知所屬比照辦理。 (四)有違反來函規定情事者,請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前開陸委會、銓敘部、人事總處來函辦理(不得任用、展開行政調查及行政懲處)。 四、至案內有關本府秘書處權管之行政助理及技工、工友、駕駛等相關人員,請秘書處依權責辦理;餘各機關所權管之各類人員及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請各機關依權責轉知所屬辦理。
附件:
1.具結書
2.市府函
3.銓敘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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