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育局於115年1月27日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妤甄
日期起迄 2026-02-13 14:20~2026-12-20 14:20 更新時間: 2026-02-13 14:46:27
訊息內容

 

  • 年滿40歲以上教職員參加健檢,每2年最高補助4500元,補助當年度得依檢附證明及健檢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2日;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檢者,亦可給予公假。
  • 未滿40歲以上教職員:得自費參加健檢,每2年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
  • 欲參加健檢人員請事先填妥健檢申請單,奉核後,再於請假系統辦理公假事宜,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健檢後,填妥補助費黏存單並浮貼收據
  • 代理教師依教育局115年1月29日中市教人字第1150009762號辦理,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每2年補助1次,補助上限為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