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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 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 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 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 之情形。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 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查詢。 五、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 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 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 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 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 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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