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4159號函辦理。 |
二、 |
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專業知能, 以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之原住民重點學 校所需原住民師資,教育部推動114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偏鄉專班),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三、 |
有關偏鄉專班辦理依據、修讀資格及進修經費,說明如下 (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即可): |
(一) |
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第2項者,由 教育部補助進修: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且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並表現優良者,年資認定方式詳附件1 |
(二) |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第1項者,由進修者自費參 加: |
(1) |
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 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2) |
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6學期以 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1) |
於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 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2) |
同一縣市之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任教科 目累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 職代理教師。 |
四、 |
有關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113學年度第2學期為止,中等 學校服務年資需為同一任教科目、國民小學則無限制,且 不同師資類科(中等、小學、特教、幼教)服務年資不可 併計。 |
五、 |
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進修近便 性,偏鄉專班上課時間以學期間週末(夜間)或寒暑假時 段為原則,並適度兼採實體及遠距課程,惟實際辦理方式 將依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情形為主。 |
於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4點前(逾時不候以電子郵件回覆(chienhui753@taichung.gov.tw)本案進修調查表(附件2)及進修名冊審查表(附件3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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