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金元
日期起迄 2025-09-19 15:20~2025-12-26 15:20 更新時間: 2025-09-19 15:23:50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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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14027850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40278509_ATTACH1.pdf、387210000A_1140278509_ATTACH2.pdf、387210000A_1140278509_ATTACH3.odt、387210000A_1140278509_ATTACH4.odt)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自即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一) 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 通報作業:由各機關學校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
1、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1) 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2) 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以下簡稱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併同通報陸委會。
2、 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1) 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
(2) 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3、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4、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三)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 港澳官方人士。
2、 港澳民意代表。
3、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