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人事室宣導】公務員勤休新制專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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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姚惠文 | |
| 日期起迄 | 2025-04-28 00:00~2029-05-0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3 10:31:50 | |
| 訊息內容 |
建置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保障法第23條第1項: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保障法第23條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相關法令規定 人事行政總處宣導簡報資料 數位學習課程資訊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影片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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