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5年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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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活動資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1-07 10:20~2026-02-26 10:20 更新時間: 2026-01-07 10:25:18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5日中市教終字第1150000143號函辦理。 二、表揚對象為現任各級學校、幼兒園、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學校體育傳炬獎、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推動數位學習績優中小學人員、推動數位學習績優領航教師、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 2.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國家講座主持人、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8.其他行為具有相關法規所定不適任情形,或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有不得推薦之情形。 四、有關115年師鐸獎推薦表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以免字數太多,本局無法上傳檔案。 (二)報名行政組者之事蹟以其行政績優事項為主,報名教學組者之事蹟以其教學績優事項為主。 (三)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項佐證資料,每項佐證資料大小限25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四)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檔案大小為800KB至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檔案大小為3MB至8MB)jpg檔,以大圖片尤佳,上傳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提醒貴單位之受推薦人員依照片使用途徑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五、若有推薦人選者,請於115年2月13日(五)前,檢附推薦表紙本及資料光碟(含推薦表word檔、相關佐證資料pdf檔、照片jpg檔等)送交本校人事室,俾憑辦理。 六、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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