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112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
成效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及客家委員會112年9月28日客會語字第11267008892號函辦理。
旨揭評核作業112年度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其中「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達成情形」、
「教師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達成情形」及「保障學童客語學習之權利」等項目,係以統計數據
計算成績,分別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各機關(構)、
學校之公教人員現職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及國民中小學選習客語文學生人數之統計資料。
為利評核作業成績統計,請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確實於期程內更新現職公教人員人事資訊,
並依限於教育部人力資源網填報本土語修課情形,避免造成雙方數據落差。
另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
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
認證...。」,為達成本(112)年度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與當地客家人口比例目標
符合度(62.5%),請本府位於客家委員會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所,依客家委員會
「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向本府客委會申請客語能力認證學習課程,
並鼓勵公所同仁踴躍參加課程、報考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