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下稱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本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辦理。 |
| 1、 |
由各機關遴薦,機關首長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區公所區長應經本府民政局遴薦。 |
| 2、 |
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應以選(推)舉方式產生,並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依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選拔條件考評。薦送人數為1人者,取前3名;人數為2人者,取前4名,報請機關首長圈選之。 |
| 3、 |
各一級機關遴薦人數(含所屬機關)以2人為限;同一機關以遴薦1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1,000人者,得遴薦2人。 |
| 5、 |
各機關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填具遴薦表及詳述特殊功蹟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遴薦表及其附件頁數分別以4頁及25頁為原則,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並檢附最近3年考績、獎懲明細表(不計入頁數),層報本府評審。 |
| (二) |
資格條件:請各機關切實依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遴薦適當人選,遴薦表資料內容以最近3年(111至113年)內之事蹟為主。 |
| 1、 |
一級機關(含所屬)以遴薦1人為限;區公所得由民政局遴薦1人。 |
| 2、 |
請填寫具體事蹟簡介表及詳述特殊功蹟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並檢附佐證資料(頁數各以8頁為限,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層報本府評審。 |
| 1、 |
遴薦參選之團體(團體成員至少2人、至多25人,應冠以機關名稱參加選拔,不限於正式組織編制,亦含臨時任務編組),應以具體傑出貢獻事蹟為主要考量,並審酌其團體成員之分工合作情況、成本效益分析等層面,審慎查核。 |
| 2、 |
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區公所遴薦參選之團體以1組為原則。 |
| 3、 |
請填寫具體事蹟簡介表及詳述特殊功蹟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並檢附佐證資料(頁數各以12頁為限,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層報本府評審。 |
| (三) |
資格條件:請各機關切實依激勵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遴薦適當人員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內容以最近5年(109至113年)內之事蹟為主。 |
| 四、 |
請各機關應確實查核遴薦人員或團體成員之資格條件、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並審酌官等、職務、性別及優先遴薦基層人員之獎勵原則擇優舉賢,且應確為傑出並本寧缺勿濫之原則辦理。 |
| 五、 |
二級以下機關學校應先層報各一級機關評審,再由一級機關檢附相關表件及佐證資料層報本府審議,請於本年1月24日(星期五)前將遴薦資料(一式8份)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遴薦表及具體事蹟簡介表電子檔請E-mail至komeg101@taichung.gov.tw)。 |
| 六、 |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組成評審小組評分及審議後,簽報市長核定;另案內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將併同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辦理評審後,併案簽報市長核定,遴薦個人獎2人(其中1名由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第1名者參選,另1名評審選出)、團體獎2組代表本府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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