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相關規定,請察(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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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幹事兼任人事 |
| 日期起迄 | 2024-12-27 00:00~2025-12-03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27 15:25:58 |
| 訊息內容 |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知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相關規定,請察(查)照。 注意:請本校人員赴港澳時,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