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5年3月12日(星期五)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文莉
日期起迄 2026-01-20 14:30~2026-07-31 14:30 更新時間: 2026-01-20 15:00:05
訊息內容

一、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第二名以上子女首次申請當年度亦請再次檢附
(二)國中小免繳驗證件,大專校院請檢具註冊單及繳費證明,如係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另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請一併檢附轉帳或繳費證明。
請注意:
• 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者,因應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所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高級中等學校(所有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均不必繳納學費,爰不得再申請本校子女教育補助費。
• 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含五專後2年)」者,因應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一學期補助17500元),該筆補助與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一學期補助35800元),均屬政府補助方案,不得重複請領,選擇軍公教子女教育較為優惠。如註冊繳費單上顯示領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或扣抵前一學期未繳回款項數額者,請洽子女就讀學校辦理取消減免相關事宜後,再檢具無減免之註冊單及繳費證明,向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子女就讀「國立大學」者,無受其他政府補助,依規仍得申請13600元。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註冊之日起,溯前推算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按:114年為28,59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114-2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空白表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