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等案,請查照轉知。 |
| 一、 |
依據本府114年10月22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320925號函轉人事總處114年10月16日總處組字第114200180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人事總處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核機制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爰修正旨揭契約書(範例)(含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離職儲金2種版本)第6條、第8條、第9條,納入約僱人員應遵守兩岸條例及填列相關具結書之規範,併修正第10條之聘僱人員提撥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又旨揭契約書(範例)僅供各機關訂定契約之參考,機關仍應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訂定契約內容。 |
| 三、 |
檢附旨揭契約書(範例)以及大陸委員會所定有關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相關證件情形之具結書各1份。 |
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174號
總處組字第1142001801號書函
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具結書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版本)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適用離職儲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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