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饒東昇
日期起迄 2026-01-29 16:20~2027-02-05 16:20 更新時間: 2026-01-29 16:25:40
訊息內容

函係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案。

修正附則給假規定,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及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之規定;並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本表附則第三點)二、現行附則第四點、第五點併入修正後第三點規定,現行附則點次配合依序調整。

給假規定:

本表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本表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參加健康檢查者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