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5-06 00:00~2026-05-13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06 09:16:49
訊息內容

一、緣起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

        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陳報教育局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陳報教育局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實務案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