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本校辦理招聘行政助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服務交通車司機)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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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06-30 00:00~2025-07-07 12:00 更新時間: 2025-06-30 09:12:00 |
| 訊息內容 |
ㄧ、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酒駕紀錄,無肇事紀錄且能支援校園安 全警衛,校園環境維護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男女均可,惟男性須檢附役畢或無需服兵役證明。 2.未滿六十五歲。 3.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4.具一般行政能力,並具備應對能力。 5.新增進用之行政助理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有 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6.具園藝及水電維護專長尤佳。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二、工作內容: (一)準時安全駕駛特教班交通車,接送學生上下學。 (二)負責接送特教班校外教學之師生,並協助之。 (三)交通車之管理、整潔、保養、維護與填寫行車紀錄。 (四)載送本校師生參加校外活動、比賽,並協助之。 (五)協助學校緊急事項處理與事務工作。 (六)支援校園安全警衛、校園環境維護。 (七) 臨時交辦事項。 三、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4年07月07日(四)中午12時00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報名表繳交地點: 每日上午8:00至15:00(例假日除外),本校總務處,電話:04-26992028,分機753、750。 五、報名方式:
1.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居留證)。(驗正本、影本留校)。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付)。 4.駕(證)照影本。 5.男性須檢附役畢或無須服兵役證明(女性免)。 6.最近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2張(貼於報名表及應試證上)。 六、簡章及書表領取方式: 或教育局:http://www.tc.edu.tw/news/list/term/學校公告查詢下載。(表件包 括:1.甄選簡章、2.甄選報名表、3.切結書與具結書、4.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 記檔案同意書)、5.應試證 七、甄選面試日期: (一)114年07月08日(二)上午10:00(面試者請於當日上午09:30於本校總務處報到,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依報名次序為面試次序,依序唱名進入面試。(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 (二)甄試項目: 1.資格審查 2.面試 3.情境操作 (1協助學生上下車2身心障礙車及學生輔具的操作) 八、放榜日期及地點: (一) 經錄取者114年07月09日(三)下午17: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教育局網站並以電話通知。 (二)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亦可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 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九、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依成績高低排序)。 (一) 錄取人員應於114年07月21日(星期一)上午09:00至本校總務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者遞補。 (二) 錄取人員應於到職(預定114年08月25日到職)前跟車熟悉接送路線(不支薪),錄取後與校方確認跟車時間。 (三) 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逾時未繳交, 視同放棄,由備取者遞補。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檢查項目應含: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 檢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脂、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二) 契約期間自114年08月25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114年度學校編列預算 經費核准後得依工作表現優良情形者納入續聘。 十一、待遇說明:薪資每月依臺中市政府規定取得職業大客車駕照者月薪新臺幣3萬4,493元(依規調整),享有勞保、健保及勞退。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或基本薪資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以及需求,適時調整。 十三、解雇條件: 時,校方得予解僱。 校方得予解僱。 方得予解僱。 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僱。 作之指派與調遣,並遵守政府法令與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有不利 於甲方之言行,或違背有關規定時,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甲方已無聘 請乙方之需要時,甲方得隨時予以解僱,乙方不得異議。中途如因法令另有規定 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重新另立契約書,乙方不得異議。 員考核相關辦法辦理。 十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 及教育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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