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修訂版)」及新修正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楊靜雯 |
日期起迄 |
2023-09-23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9-23 16:48:22 |
訊息內容 |
- 臺中市政府函
- 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pdf
- 附件1、附件2.odt
- 案內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注意事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 配合旨揭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修正第2點規定為「......其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函報本府同意或備查,......」,並自即日起生效。嗣後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未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未超過六十小時之情形,由各機關本權責認定列管,毋須函報本府備查。
-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學校延長辦公時數申請案,應先報送一級機關審查後,再函報本府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