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具有前揭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連續服務年資,且於今年屆滿10、20、30或40年之同仁提具足資佐證之年資證明資料,於115年3月20日前洽本校人事室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吳美娟
日期起迄 2026-03-16 16:30~2026-09-30 16:30 更新時間: 2026-03-16 16:47:04
訊息內容

主旨:轉知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具有前揭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連續服務年資,且於今年屆滿10、20、30或40年之同仁提具足資佐證之年資證明資料,於115年3月20日前洽本校人事室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9日臺教師(三)字第115260049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教育部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訂有「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下稱本要點),有關學前教育階段之獎勵對象及其年資採計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2點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等4款人員,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二)第6點第8款規定,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第10點規定,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
(四)綜上,依本要點規定,學前教育階段之獎勵對象包含服務於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又,專任合格教師曾於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任教,且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連續者,該段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有關專任合格教師曾於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職場、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之連續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該段年資審查原則如下:
(一)比照本要點第6點第8款規定,僅曾任教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教保服務機構且為合格教師之連續服務年資(轉任前後年資銜接),始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服務年資未能由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查證部分,應由教師本人提具足資佐證之年資證明資料。
(三)教師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應能佐證其符合本要點第5點第1項對於成績優良之規定。
四、本局前於115年3月5日(星期四)以中市教終字第1150018121號函請各校於115年3月10日(星期二)前填復115年度各年屆資深優良教師人數。倘因本項規定致有符合40年資深優良教師資格之教師須新增,請於115年3月13日(星期五)前洽承辦人(電話:04-22289111分機54525),並備妥「115年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115年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送沙鹿區鹿峰國小彙辦。

附件:教育局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