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吳美娟
日期起迄 2025-11-28 10:20~2026-02-28 10:20 更新時間: 2025-11-28 10:24:31
訊息內容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市府114年11月20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352437號函辦理,並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供參。

附件: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