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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溯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114年11月19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09006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教育局、所屬機關及本市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以及辦理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調查處理程序有所遵循,爰訂定旨揭處理要點。旨揭處理要點生效前,各機關已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視處理進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惟調查報告仍應提送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 (一)調查終結並於處理要點生效當日完成調查報告者,已進行之調查程序以及成立與否之決定,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調查終結但尚未完成調查報告者,已進行之調查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三)調查尚未終結者,其調查小組之組成應符合旨揭處理要點規定,並繼續進行調查程序,且已進行之調查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三、教育局防護委員會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30、55732。 (二)申訴傳真:(04)25274575。 四、檢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全規定1份。
附件:
1.教育局函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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