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函以,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轉知所屬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本(114)年4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098715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本年4月7日陸法字第1140400343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赴陸前並請依陸委會114年3月31日陸法字第1140400293號函(本府114年4月7日授人考字第1140090047號函諒達)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以保障赴陸後之人身安全。 四、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
附件:
1.市府函
2.總處函
3.陸委會函
4.赴陸申請表
5.返臺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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