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4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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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 日期起迄 | 2025-08-13 00:00~2025-08-2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13 14:34:41 | |||||||||||||||
| 訊息內容 |
114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 二、組織:成立「114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臺灣臺語 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列冊候用 聘期:一學年,依實際上課日期起訖為聘期或教學支援工作原因消滅為止。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4年8月13日至114年8月25日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dd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請自行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 第12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臺灣臺語: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 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六、報名日期: 114年8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 七、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2段201號)。 聯絡電話:04-23816608#710 陳主任 八、報名方式: 將相關證件正、影本親自或委託送達本校教務處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附件1)。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證書、退伍令(以上繳驗正本並請檢附影本1份)、切結書(附件3)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4)。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1張自行黏貼於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十一、甄選日期:114年8月18日(星期一)上午11時起,請提前5分鐘至指定教室報到。 十二、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試教及口試任一)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於甄選當日下午5時30分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2.各次招考之結果,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甄選當日下午6時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三、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學校另行公告通知日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依學校通知最近召開教評會會議時間為準)。 (二)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三)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四、申訴專線04-23816608#710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六、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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