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學生攜帶危險物品入校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19-10-17 00:00~2019-10-24 23:50 更新時間: 2019-10-17 09:43:59
訊息內容

依教育部105年5月20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略以:對危險物品,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另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並由學校加強宣導非學、學用品不應該帶至學校。

其他說明事項,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