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立東山高中國中部將於114學年度實施七年級新生總量管制,請欲就讀該校學生之家長注意。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1-15 00:00~2025-01-22 23:50 更新時間: 2025-01-15 13:20:35
訊息內容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國一新生入學辦法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6 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8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80581 號備查

壹、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辦理。
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三、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9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30816 號函辦理。
四、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72895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維護學生就學權益,提升教學品質;落實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制度,確保國
民教育品質,充分利用教育資源。
參、 學區範圍
一、 北屯區:民政里(全里)、民德里(全里)、和平里(全里)、廍子里 (全里)、
大坑里(全里)、東山里(全里)、軍功里(全里)、水景里(全里)
二、 學區範圍若有異動,依北屯區公所修正通知之學區為準。
肆、新生入學順位(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一、 第一順位: 設籍於學區內,並檢附以下資料者
(一). 自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為學生直系親屬)
(二). 非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三). 新生之兄姐現已就讀本校國中部一、二年級者,為避免家長奔波接送,擬
以專案核准其入學,不受設籍先後之限制。(需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
籍」證明文件)
二、 第二順位:設籍於學區內,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
電費、電話費、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
生之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者。
三、 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
者,於尚未額滿時,依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伍、新生入學條件規定:需有一監護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隨同設籍本校學區內,並有
實際居住事實 者。學生數超額時,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 班級總數以本校校舍可容納班級為基準;每班學生人數依市政府規定,依
序入學。
二、 學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三、 函知分發本校入學新生名冊之國小,請轉知該校畢業將分發本校之新
生,應遵守新生入學學區戶籍規定及新生超額時處理辦法。
四、 新生入學名額額滿後,未入學者函報教育局協助轉介至鄰近學區國中就
學。
陸、轉學生入學規定
一、 班級學生人數額滿時,不接受轉入,學校得協助家長辦理轉介,若有
居住事實者得列冊侯補。
二、 各年級有缺額時,他校學生轉學時,轉入順序依到校辦理順序入學。
三、 依法令安置及社會處轉介之受保護個案學生(輔導轉銜通報),則不受
限制得優先轉入。
柒、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國中部 114 學年度新生入學資格舉證通知(樣張)
貴家長您好:
感謝家長支持,讓我們校務運作順利。因班級學生數超額,依據「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
實施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以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對象。
學生數超額之學校,審查入學資格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正本…。故本校新生
入學採先審查居住事實證件,再寄發報到通知之方式。學生設籍本校學區(稱謂欄不能是「寄居」)且與監護人
之一方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一戶籍,並有實際居住事實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依下列方式及作業期程辦理;逾
期視同放棄。
新生入學審查方式:
順位 請勾

居住事實類別 需繳交之證明文件(含正本、影本各 1 份。請預先勾選填寫)
第一
順位 □
自有住宅(房屋所有人為
學生直系親屬)
□戶口名簿:新生戶口遷入日期:_____________
□建築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房屋所有人: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人與新生關係:□父母□祖父母□監護人

非自有住宅
(法院公證租賃契約)
□戶口名簿:新生戶口遷入日期:_____________
□法院公證租賃契約:簽約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人與新生關係:□父母□祖父母□監護人

親兄姐同校(兄姐目前就
讀本校國中部一、二年
級)
□戶口名簿(與兄姊同戶):新生戶口遷入日期:_____________
□兄姐姓名:_________ ,就讀本校國中部一年 班
國中部二年 班
第二
順位 □
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
之文件(水電費、電話
費、信用卡..等帳單)
□戶口名簿:新生戶口遷入日期:_____________
□證明文件名稱:_________
□證明文件所有人與新生關係:□父母□祖父母□監護人
第三
順位 □ 無居住證明 □戶口名簿:新生戶口遷入日期: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1. 新生戶口遷入日期,以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學生姓名欄位記事為準,如為出生登記則以生日為準。繳
交新式省略記事版或舊版橫式戶口名簿者,僅採戶口名簿右上角呈現之申請日期或列印日期做為排序依據。
2. 請將證明文件依「本資格舉證通知單」→「戶口名簿」→「房屋所有權狀或法院公證租賃契約…」順序排列。
正本及影本請分別排列。
………………………………舉證回執單(舉證後發還)……………………………

序號: 學生姓名:_________ 畢業國小: _________ 六年___班
已於規定時間內參加舉證,惟如具居住事實者總數仍超過本校可收學生數,將依審查入學順位及學
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列,分發至額滿為止;未錄取者將協助轉介至鄰近學區國中就讀。
本校訂於 114/4/21(一)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寄達貴子女就讀國小,煩請家長留意。
此致 貴家長
臺中市立東山高中 啟
新生入學作業期程:請配合以下期程,逾期視同放棄!
(一).114 年 3 月 23 日(星期日) 9:00~11:30,13:30~16:00 於本校思源館辦理「入學資格審查資料繳
交作業」,請備齊:(1)舉證通知單、(2)戶口名簿或 3 個月內戶籍謄本、(3)建物所有權狀或法院公證租
賃契約或其它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上述第(2) (3)項之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
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若當日審查結果須補交資料者,請務必於 114 年 3 月 25 日(星
期二)中午前補交至本校教務處。
(二).114 年 4 月 21 日(星期一)前寄達審查結果通知至學生就讀國小,由國小註冊組協助轉發。正取名
單內之學生將收到「新生入學通知單」;其餘學生將收到「超額通知單」。
(三).11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起本校教務處協助開立轉介證明單。
(四).114 年 4 月 27 日(星期日)上午 9:00~11:00,於本校辦理新生入學報到作業,報到相關資料將彙整
於「新生入學通知單」一併寄出。未於報到期限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五).114 年 4 月 29 日~30 日(星期二~三)轉介生至各轉介學校進行報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