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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114學年度國中部新生入學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三、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4 月 19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30816 號函。 四、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8 月 2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72895 號函。 貳、 學區範圍 里名 鄰別 忠明里 全里 健行里 全里 淡溝里 全里 民龍里 全里 忠誠里 第1〜8、10、16〜19、24〜26、29、33鄰 和龍里 第2〜22鄰 育德里 第12、20〜23、25鄰 明德里 第1〜6鄰 參、 新生入學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之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如附件一、二)。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 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 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或公家宿舍,其直系親屬(或法定 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 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者。 C、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本校,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者。 (2)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 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電話費、信用 卡…等帳單、收據、通知,其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 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者。 (3)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 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 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 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 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 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 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 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 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後, 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 滿額不得拒收。 肆、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114學年度國中部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書 本校今年新生入學作業,將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及「本校 114學年度國中部新生入學總量管制措施」,以下列方式及作業期程辦理: 一、方式:由學校依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順位分發至額滿為止。 順位 居住事實類別 需檢附居住事實證明資料及需符合條件 第 一 順 位 A.自有住宅 繳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房屋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或公家宿 舍配住證明」,且房屋建物所有權人為新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B.非自有住宅 繳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且簽約人為新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C.兄姊同校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本校, 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若第一順位之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設籍先後順序入學至額滿為止。 ※新生直系親屬係指新生之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餘皆非直系親屬。 ※因總量管制需比設籍先後,故戶口名簿需含記事欄,戶籍謄本需以三個月內為限。 第二 順位 D.非自有住宅 繳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水電費等帳單收據通知」, 收據之帳單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需為新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且帳單地址需與戶口名簿上地址相同。 第三 順位 E.無居住證明 設籍於學區內,新生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或只有新生於 此戶籍,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 時,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至額滿為止。
二、作業期程: (一)114年3月22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於本校辦理「入學資格審查資料繳交作業」,請 備齊(1)入學資格審查表、(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房屋建物所有權狀或法院公證 租賃契約或其它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上述第(2)、(3)項之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 影本進行審查,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若未能當日完成資格審查資料繳交者, 請務必於1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中午前將資料交至本校教務處。 (二)114年4月7~11日寄發報到資料,114年4月7日網路公告正備取名單。於正取名單內之學生將 收到「新生報到通知單」;備取學生將收到「新生入學資格審查超額通知單」,上述資料將交 由國小註冊組協助轉發。 (三)114年4月20日(星期日)上午 9:00~11:00,於本校辦理新生入學報到作業,報到相關資料 將彙整於「新生報到通知單」一併寄出。未於報到期限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缺額 由備取生遞補。 (四)114年4月20日(星期日)下午3時,網路公告正取生未報到之備取缺額,並電話通知備取生遞 補。 (五)1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 9:00~11:00,獲通知遞補之備取生至本校教務處辦理遞補 報到作業,未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報到資格。 註 1:如未能於規定時程內辦理完成者,視同放棄本校入學資格。 註 2:如有疑問洽詢電話:04-23224690#714
敬祝 平安快樂! 臺中市立忠明高中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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