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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向上國民中學114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 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 1130072895 號函。
貳、 學區範圍: 里名 鄰別 備註 中華里 全里 公德里 第 6-12、16-20 鄰 公民里 第 1-8、14-17 鄰 大忠里 第 1-5 鄰 平和里 第 1-8、10-19 鄰 和龍里 第 1 鄰 土庫里 第 1-9、11-14、16-32 鄰 吉龍里 第 1-8、11、12 鄰 公益里 全里 昇平里 全里 中興里 全里 後龍里 全里 雙龍里 全里 安龍里 全里 中正里 全里 大同里 全里 為崇倫、向上、大業國中共 同學區 文心里 全里 為崇倫、向上、大業國中、 惠文高中國中部、大墩國中 共同學區
參、 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 3.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 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其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 「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 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 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 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 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c.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向上國中,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 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 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電話費、信 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 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者。 (3) 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 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 序入學。 6.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 區內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 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 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 位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 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 要點第四條辦理轉介作業。 1. 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 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 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 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 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 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 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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