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本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透過本會及學校共同合作推廣,深耕客家文化,傳承客家族群生活智慧,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
| (一) |
申請時間為114年12月22日至115年1月9日前,以統一受理利於年度預算配置。 |
| (二) |
活動最遲應於115年10月31日前辦理完成,核銷最遲應於11月20日前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俾以利年底關帳作業。 |
| (三) |
為增進政府行政效能,各級公立學校採用「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
| (一) |
本計畫經費有限,補助額度經審查得酌予調整。 |
| (二) |
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捐款、點券、餐飲、摸彩品、爆竹、煙火、校外參訪、畢業旅行、住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及硬體設備購買等項目。 |
| (三) |
經核准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一週前函送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申請。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
| (四) |
大專院校得增列行政管理費項目,惟不得逾本計畫規定之額度。 |
| (五) |
於活動辦理或進行媒體宣傳時,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並標明「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 |
| (六) |
請鼓勵參與者說客語並拍攝「客語露出」8-10分鐘影音檔,經學校主管核閱後上傳至校網,並於上傳後提供連結或路徑予本會。 |
| 五、 |
旨揭計畫及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hakka.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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