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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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05 11:40~2026-04-12 11:40 更新時間: 2025-12-12 11:56:14 |
| 訊息內容 |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12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77274號函及考試院114年11月28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700205號函辦理。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