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05 11:40~2026-04-12 11:40 更新時間: 2025-12-12 11:56:14
訊息內容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12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77274號函及考試院114年11月28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700205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