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本府重申為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身心健康,請各機關確實掌握同仁加班情形及後續加班補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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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05 11:10~2026-12-12 11:10 更新時間: 2025-12-05 11:11:36 |
| 訊息內容 |
一、依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567421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例外因機關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限制亦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之加班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