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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調查通知【具相關職前年資辦理改敘事宜】
※適用對象: 本校正式教師。 ※調查職前年資一: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 (一)具有上開年資者,請於10/3前跟人事室聯絡。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四)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依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調查職前年資二: 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 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一)具有上開年資者,請於10/3前跟人事室聯絡。 (二)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 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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