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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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1 14:10~2026-10-08 14:10 更新時間: 2025-10-01 14:45:11 |
| 訊息內容 |
赴大陸、香港及澳門行前應辦事項 114.10.01 不論平、假日均應通報學校,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並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一、法規: (一)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二、赴大陸地區(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一) 至差勤系統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二) 至差勤系統登錄「出國申請單」。 (三) 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 (四) 返臺後7日內至差勤系統填具「赴大陸返臺意見表」。 備註:倘因公務行程赴大陸則另依其他程序辦理,請先洽人事室。 三、赴香港、澳門地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因須辦理其他程序,請先洽人事室。 (二) 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1. 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紙本),通報本校。 (2)至差勤系統登錄「出國申請單」(線上)。 (3)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本校留存(紙本)。 (4)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紙本),通報本校,由本校通報陸委會。 (5)返台後至差勤系統填報「赴大陸返臺意見表」(線上) 2. 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1)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本校,由本校通報陸委會。 (2) 至差勤系統填具「出國申請單」。 (3) 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本校留存。 (三) 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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