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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授國字 第1140048805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衛生福利部以107年11月20日衛授家字第 1070902237號函訂定迄今,歷經109年、111年及113年3次 修正。考量脆弱面向、脆弱性因子、參考樣態及家庭脆弱 性指標執行多年,為更貼切實務運作需求,進行滾動檢 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引導各體系落實「一主責多協力」之工作模式,通盤 調整有關涉及跨網絡合作「參考樣態」文字,以符合實 務合作運作機制。 (二)基於偏差行為少年如具學籍,應由教育機關(構)依學 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修正脆弱性因子為「未具學 籍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三)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 造成不利影響,脆弱性因子增列「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 致影響其日常生活」。 (四)因應實務,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兒少擔任家庭照顧 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脆弱性因子,並列為高度脆弱 性;另原16項脆弱性因子計7項調整脆弱性程度: 1、原7項高度脆弱性,調整為5項。 2、原7項中度脆弱性,調整為10項。 3、原2項低度脆弱性,調整為1項。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及「脆弱家庭個案 管理平台」資訊系統電子表單,配合實施期程同步線上作業。 四、檢附「脆弱面向、脆弱性因子及參考樣態」、「家庭脆弱 性指標」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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