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體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5-14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14 15:17:17
訊息內容
主旨: 特定體育團體所轄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暨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
(一) 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 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該部公告之。
三、 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響持證者權益。
四、 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五、 檢送教育部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