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近期疑有菸品業者向青少年廣告行銷指定菸品(加熱菸)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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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重要公告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04-11 00:00~2025-04-18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11 13:42:02 |
訊息內容 |
說明: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 有關指定菸品危害資訊及相關衛教資源,可參考國健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及「健康九九」菸害防制館(網址:https://gov.tw/3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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