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事,請貴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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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重要公告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3-12-08 00:00~2024-12-15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8 11:15:43 |
訊息內容 |
說明:「菸害防制法」已自本(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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