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環保局檢送修正「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公布令及條文等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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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重要公告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3-09-11 00:00~2024-09-18 23:50 更新時間: 2023-09-11 15:00:30 |
訊息內容 |
說明:旨揭修正後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已明定本市公園、學校、道路綠地、高速公路沿線邊坡、交流道綠地及其他基於環境清潔維護考量經環保局公告區域之雜草清除,禁止使用除草劑,敬請貴局轉知轄下所屬單位,如採委外(雇工)除草者請於合約明訂規範不得違規使用除草劑,違者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本局檢具相關事證,移請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依農藥管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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