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8-18 16:20~2026-12-25 16:20 更新時間: 2026-08-19 11:50:33
訊息內容

一、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