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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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3-05 21:30~2026-12-12 21:30 更新時間: 2026-03-09 16:11:36 |
| 訊息內容 |
一、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二、本案酌修文字內容;赴大陸5個工作日前填申請表,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返臺7日內填返臺通報表,如各機關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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