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本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名稱修正為「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11 10:40~2026-12-18 10:40 更新時間: 2026-02-11 10:45:24 |
| 訊息內容 |
一、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爰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未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規定,爰修正適用對象,並修正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聘任事項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辦理,於未盡事宜,準用本補充規定。(修正規定第2點、 第10點及第16點) (二)刪除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如聘任原因消失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程序之限制規定。(修正規定第4點) (三)修正教師於進修部兼任及代課時數規定,並刪除校長適用兼任及代課時數規定。(修正規定第6點) (四)修正代理教師敘薪及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寒暑假出勤規定。(修正規定第9點、第10點及第12點) (五)修正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應於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規定。(修正規定第13點) (六)刪除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重複之規定。(現行規定第4點、第5點及第15點)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