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本府教育局修正「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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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11 10:00~2026-12-18 10:00 更新時間: 2026-02-11 10:45:47 |
| 訊息內容 |
一、配合本府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3點,爰修正附則給假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2日;其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二)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 (三)現行附則第4點、第5點併入修正後第3點規定,現行附則點次配合依序調整。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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