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之補充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29 23:10~2026-12-23 10:00 更新時間: 2026-01-30 09:37:31
訊息內容

一、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構)視具體個案實情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

二、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就公務員兼職事項所定「應經同意」與「報經備查」之程序規範,各有不同之法定要件,且前開銓敘部函亦釋明該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故公務員應經同意之兼職,除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所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備查」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且同辦法第5條亦規定,公務員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應通知公務員申請同意,爰權責機關(構)對於公務員陳報或通知之兼職,倘經審認確實不符得予備查之要件,仍應本於權責不予備查。是公務員如未事前陳報或通知應經備查之兼職使權責機關(構)知悉,或自行認定其兼職態樣屬免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倘其事後經權責機關(構)發現並認定屬應報經機關(構)備查之兼職情形,而該員亦事後報請備查補正,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並請其注意改善;至該項兼職如有持續性且違反法令之情形,則應本於監督管理之職權,命其立即停止該項兼職,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三、從事任何兼職行為前(即便為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均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以確保兼職行為未違反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工作。

四、檢附上開函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