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15 10:20~2026-12-22 10:20 更新時間: 2026-01-15 10:30:44
訊息內容

一、「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之公務員。(第2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第3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第5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另明定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赴陸者,得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第6點)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