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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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1-14 09:20~2026-12-21 09:20 更新時間: 2026-01-14 09:22:23 |
| 訊息內容 |
一、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內政部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8點) (二)增訂(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修正規定第11點)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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