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12 17:40~2026-12-19 17:40 更新時間: 2026-01-14 09:00:51
訊息內容

一、為兼顧兩岸之和平穩定交流,考量申請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親屬關係遠近需求,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案件審查作業時間,以及返臺通報異常或進入大陸地區失聯通報機制尚無明文規定 ,爰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4親等內」修正為「3親等內」。(修正條文第6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7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修正條文第11條)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