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06 12:10~2026-12-13 12:10 更新時間: 2026-01-06 12:12:35
訊息內容

一、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