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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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1-06 12:10~2026-12-13 12:10 更新時間: 2026-01-06 12:12:35 |
| 訊息內容 |
一、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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