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業經總統修正公布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2-11 11:30~2026-12-18 11:30 更新時間: 2025-12-11 11:38:59 |
| 訊息內容 |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