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告】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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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21 14:10~2026-10-28 14:10 更新時間: 2025-10-21 14:13:01 |
| 訊息內容 |
一、有關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一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過調日期;未依限回復者,以收到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之期滿日為過調日期。 (二)過調日期最晚不得逾收受商調函次日起3個月,惟經三方協商或有支領地域加給、現正辦理救災、重大專案等情形,得再延長3個月。 (三)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機關同意方能調任;惟育有3歲以下子女,或在原機關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於114年9月27日修正生效前已收商調函未回復者,應於114年10月27日前回復,過調日期最遲不得逾114年12月27日;未依限回復者,將以114年11月27日為過調日期。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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