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9 11:00~2026-10-16 11:00 更新時間: 2025-10-09 11:27:44
訊息內容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本府人員赴港澳通報作業:

(一)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1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併同通報陸委會。

(二)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

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四)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五)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三、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供參。